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9160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承穎
被告 王金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柒佰伍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合計5,4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