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8879號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吳金城
被告 盧方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陸佰壹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合計3,2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