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887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8879號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吳金城

被告 盧方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陸佰壹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合計3,2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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