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903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9037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陳沂玟

被告 蔡欽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壹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壹佰叁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合計1,11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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