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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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8號原告 楊義輝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寶 等人之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土地共有人楊寶、 楊坤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其等已過世,則請提出其等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其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資料,並補列其等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為被告。
二、請提出除上開被告以外之其他所有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過世者,則請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資料,並補列其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為被告。
三、按被告正確之人數添具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