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33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碧桑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2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貳張,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查意圖營利,經營六合彩賭博,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是被告所為基於單一之賭博、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而反覆所為者,均僅論以一罪。又被告所犯上開三罪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論處。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經營六合彩之期數、金額,對社會秩序之危害程度、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簽注單2張,為警當場查獲之賭博器具,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均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宣告沒收(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明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88條(自行或聽從墮胎罪)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百元以下罰金。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292號被告甲○○女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彰化縣二林鎮○○路0號現居彰化縣二林鎮○○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營利並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2年2月5日某時起,提供彰化縣二林鎮東華里○○路000號居所及檳榔攤處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營俗稱「六合彩」之賭局,並以「二星」、「三星」及「特別號」等方式供賭客簽賭,以核對香港六合彩當日開出之中獎號碼決定輸贏。參與賭博之人,每簽選1組號碼賭資為新臺幣(下同)60元至70元不等,若賭客對中號碼,可得彩金如下:「二星」為5,700元、「三星」為50,000元、「特別號」為3,000元;若賭客未簽中所開號碼者,賭資即歸甲○○所有,以此方式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以簽選號碼方式對賭財物,並藉之獲利。嗣於102年2月5日18時40分許,為警在上揭處所內當場查獲,並扣得簽注單2張。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復有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查獲照片等在卷可憑,並有前揭扣案物可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被告所為普通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犯行,乃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3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想像競合犯,並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至扣案之六合彩簽單2張,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檢察官林士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吳威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