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 彭桂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世揚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91,7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