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299號聲請人 李莉玲 即債務人相對人即債權人 傅先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請求對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人為限時起訴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