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558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對人 林承稻 原名 林承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致存證信函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債權讓與契約書等件影本,及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