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12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屬違禁物,亦為同條例第5條所明定。經查,聲請人以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槍枝,因查無涉嫌人,且鑑定結果,具有殺傷力,屬違禁物,應予沒收為由,提出本件聲請,並檢附不起訴處分書、如附表所示槍彈鑑定書1份為證。經核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鑑定之結果│備註│├──┼────────┼───┼──────────┼─────────┤│01│改造手槍(槍枝管│壹枝│認係由仿BERETTA廠9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制編號:00000000││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察局97年1月14日刑│││66號)││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鑑字第0960185355號│││││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槍彈鑑定書參照│││││機械性能良好,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01│改造手槍(槍枝管│壹枝│認係由仿WALTHER廠PP│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制編號:00000000││K/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察局97年1月14日刑│││67號)││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鑑字第0960185355號│││││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槍彈鑑定書參照│││││,機械性能良好,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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