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7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被告 林廖碧蓮
林金鳳 林政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3,4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32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黃敏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