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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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3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何建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業法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被告有固定住所及工作,尚不致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之罪而逃匿他處,應准予提出新臺幣十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振謙
法官張銘晃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