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丙○○原告甲○○原告戊○右三人共同被告丁○○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一0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黃仁松法官黃壽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黃富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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