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訴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八四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暴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壹年捌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致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黃仁松法官黃壽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黃富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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