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七一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訴訟代理人 張俊賢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柒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