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91號原告 蕭郭沈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 律師被告 陳世峯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之刑事案件(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林于捷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秀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