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458號聲請人 潘壬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繼承人 楊家忠 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此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