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6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明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9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明源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統一純喫茶紅茶貳罐、雅方紅燒羊肉爐壹包、冰冰好料理冷凍高麗菜豬肉水餃壹包、桂冠芝麻口味湯圓貳包、香蕉壹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謝明源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於000年0月間至全聯福利中心柳營中山店竊取貨架上之商品,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3118號判決判處拘役25日,於112年11月9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詎被告前次竊盜案件判決確定與本次竊盜犯行,相隔未逾1月,竟仍未能改正其行為,再為本案竊盜犯行,顯見其未能自前案記取教訓,所為應予非難,並兼衡其本案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竊得之財物價值、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被告竊得之統一純喫茶紅茶2罐、雅方紅燒羊肉爐1包、冰冰好料理冷凍高麗菜豬肉水餃1包、桂冠芝麻口味湯圓2包、香蕉1包(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524元)、全聯手提購物籃1個(價值200元),除手提購物籃1個業已發還告訴人外,有領據1紙可參(警卷第23頁);其餘所竊之物(統一純喫茶紅茶2罐、雅方紅燒羊肉爐1包、冰冰好料理冷凍高麗菜豬肉水餃1包、桂冠芝麻口味湯圓2包、香蕉1包),至今未返還告訴人或賠償其損害,為求澈底剝奪被告不法利得,杜絕僥倖心理,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931號被告謝明源男7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
0號居臺南市○○區○○里○○○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明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15時3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址設臺南市○○區○○路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六甲店」內,趁店員不注意之際,以徒手方式竊取該店貨架上由店經理 陳怡秀 管領之統一純喫茶紅茶2罐、雅方紅燒羊肉爐1包、冰冰好料理冷凍高麗菜豬肉水餃1包、桂冠芝麻口味湯圓2包、香蕉1包(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524元)、全聯手提購物籃1個(價值200元),得手後旋即駕駛上開車輛離開現場,並將之食用完畢。嗣因陳怡秀調閱監視錄影畫面發現失竊,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陳怡秀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明源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怡秀於警詢之指述大致相符,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全聯實業(股)公司六甲分公司客人購買明細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領據各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張、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犯嫌。扣案之全聯手提購物籃1個,業已實際發還告訴人,有上開領據在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至未扣案之統一純喫茶紅茶2罐、雅方紅燒羊肉爐1包、冰冰好料理冷凍高麗菜豬肉水餃1包、桂冠芝麻口味湯圓2包、香蕉1包,均係被告犯罪所得,且已食用殆盡,尚未還給告訴人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明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4日
檢察官林朝文檢察官陳琨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湛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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