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8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8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8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條榮
林惠生
陳淵華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3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董條榮、林惠生、陳淵華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賭資新臺幣貳佰壹拾伍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董條榮、林惠生、陳淵華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爰審酌被告3人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助長賭博風氣,間接鼓勵他人藉由射悻性活動謀取利益,對社會風氣有不良之影響;惟念被告3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並考量其等在公園賭博之犯罪情節、賭注金額等,情節尚屬輕微,暨被告3人於警詢中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撲克牌1副、賭資合計新臺幣215元,係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查獲之財物,業據被告3人於警詢中供承明確(見警卷第8、12、16頁),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照片在卷可佐(見警卷第23、27至30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313號被告董條榮男6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惠生男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居臺南市○○區○○路00巷000號5樓
之10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淵華男6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董條榮、林惠生、陳淵華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7日11時35分許前某時,在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廣興宮旁榕樹下之公共場所,持撲克牌為賭具,以大老二玩法比輸贏,發牌後由持有梅花三者先出牌,輪流出牌至手中牌出完者贏,輸家以牌剩餘1張新臺幣(下同)5元賠付贏家,最輸者賠付最贏者,若輸家剩餘牌中有數字牌二,則以剩餘牌雙倍賠付贏家,惟輸家至多賠付200元。嗣經警據報而於113年2月7日11時35分許到場查獲,並扣得撲克牌1副、賭資215元,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董條榮、林惠生、陳淵華均坦承不諱,並有現場照片8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董條榮、林惠生、陳淵華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三人犯罪嫌疑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董條榮、林惠生、陳淵華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嫌。至扣案之上開撲克牌1副、賭資215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或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請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檢察官李駿逸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書記官許順登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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