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485號聲請人臺南市第112期怡北(七)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林錫洋 相對人 謝宗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所有之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係位於臺南市第112期怡北(七)自辦市地重劃區範圍內,聲請人雖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將上開市地重劃區重劃後土地分配結果公告通知寄送予相對人,然經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高雄市○○區○○路一段264號」,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王佳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