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4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昶泳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榮祐
吳榮祐 陳進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貳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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