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494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七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