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494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3樓(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150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