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9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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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979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指定辯護人 羅子武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5號,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吳淑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