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小調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查報相對人之實際住居所並
檢附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聲
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先定期間命其補
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本件係屬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事件(聲請人逕行起訴,未釋
明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所定事由,其起訴應視為調解
之聲請),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地址,均無法送達文
書,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相對人實際住
居所並檢附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向本庭陳報,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游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