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1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86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MDMA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陸公克)沒
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㈠持有毒品之行
為,係行為之繼續,其行為完結須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時為
止,本件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行,至95年7月10日
始終了,自應適用民國95年7月1日所修正施行之刑法及其施
行法。㈡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1顆(驗餘淨重0.26公克),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諭知沒收銷燬。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
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