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704號
反訴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
反訴被告 景隆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獻文
訴訟代理人  鍾志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關於本院向反訴原告溢收之訴訟
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士林簡易庭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向反訴原告溢收之訴訟
費用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玖拾陸元,應返還反訴原告。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係請求遷讓返還房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252,524元(附帶請求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
價額),依法應徵裁判費2,760元,原告於95年6月6日起訴
時已繳納裁判費15,256元,核屬溢收訴訟費用,本院爰依前
揭條文規定,依職權將上開溢收12,496元(15,256-2,760
=12,496)裁定返還原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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