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1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19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
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
有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
科刑,並經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
犯,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