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66號上訴人宏胤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駁回,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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