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42號聲請人信普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信普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 洪耀臨 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星期五)上午十時在本院六樓大禮堂召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信普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普盛公司)以經營船舶工程保養、油漆等業務,多年來業務穩定成長,故多次辦理增資,但因近來原物料及工資大幅上漲,公司利潤越來越少,再加上公司成長過快,需大量現金,惟各股東已無力提供更多資金挹注,最後終至週轉不靈,目前聲請人計已積欠如附表一所示債務,合計新台幣(下同)208,125,258元,而聲請人信普盛公司所有如附表二所示資產顯已不足清償上開債務,而有破產事由存在,為此,爰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債務清冊等,依破產法之規定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定有明文。次按,下列財產,為破產財團:一、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二、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專屬於破產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破產財團;又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亦為同法第82條、第98條所明定。而管理破產財團所支出之財團費用(破產法第95條)及破產財團所需支出之各項財團債務(破產法第96條),依同法第97條規定,均優先於破產債權受清償。再依破產法第148條規定,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申言之,破產乃債務人在經濟上發生困難,無法以其清償能力對於全部債權人之債權為清償時,為解決此種困難狀態,利用法律上之方法,強制將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公平分配,使全部債權人滿足其債權,並賦予債務人在經濟上重生機會為目的之一般執行程序,惟進行破產程序本身即需耗支管理、變價、分配等費用,苟破產財團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尚嫌不足,則破產債權更無受償之可能,故無續行破產程序之實益,而應終止之。合先敘明。
三、經查㈠聲請人積欠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債權人之債務達208,125,258
元,有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債權人回函在卷可稽,而聲請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財產中,其所有附表二編號①之機器設備,均已使用4至5年,變賣不易;附表二編號②之對第三人應收帳款債權為2,271,235元;附表二編號③之土地,依其公告現值計算,計為987,789元【809(平方公尺)×30000(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07/10000(權利範圍)=987,789】;附表二編號④之房屋,依其課稅現值為466,800元。經核聲請人之資產顯然不足清償其債務,而有破產事由存在。
㈡本件聲請人得組成破產財團之財產乃附表二編號①所示未經
設定擔保物權之固定資產(價值55,302,161元)、附表二編號②所示對第三人債權2,271,235元。是以,聲請人所得以清償且不具有別除權性質之債權之財產總值計為57,573,396元。則聲請人其現實財產及其信用確已達於不能清償債務之狀態,而既有多數債權人,且其組成之破產財團已足以支付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而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是其聲請破產,核屬有據,爰一併酌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日期、地點而宣告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破產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洪耀臨 律師係於84年11月15日加入高雄律師公會執行律師業務迄今,並列名該公會願意擔任法院破產管理人名單,且專長為民商法、破產法、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曾任福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查閱高雄律師公會會員錄無訛,並有上開名單1紙可稽,足徵洪耀臨律師多年執行律師業務,應可勝任破產管理事務。又經本院徵詢後,洪耀臨律師亦表示願意擔任本件破產管理人,此有本院電話紀錄查詢單可憑,益徵洪耀臨律師適於擔任本件破產管理人,爰依前揭規定,選任其為破產管理人,以利進行本件破產程序之進行。
五、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瓊徽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簡文清附表一:聲請人信普盛公司之債權人明細表
┌───────┬───────┬──────┬────────┐│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元)│債權性質│備註│├───────┼───────┼──────┼────────┤│寶華銀行│2,352,165│一般債務│民事陳報狀(見本│││││院卷第219頁)│├───────┼───────┼──────┼────────┤│甲○○│400,000│一般借款│民事陳報狀(見本│││││院卷第223頁)│├───────┼───────┼──────┼────────┤│祥禾五金股份有│633,968│貨款│民事陳報狀(見本││限公司│││院卷第229頁)│├───────┼───────┼──────┼────────┤│春田加油站股份│619,651│油料款│民事陳報狀(見本││有限公司│││院卷第231頁)│├───────┼───────┼──────┼────────┤│中租迪和股份有│5,602,745│一般債務│民事陳報狀(見本││限公司│││院卷第232頁)│├───────┼───────┼──────┼────────┤│中央健康保險局│789,163│保費│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函(見本院│││125,714│滯納金│卷第240頁)│├───────┼───────┼──────┼────────┤│勞工保險局│562,688│保費及滯納金│勞工保險局函(見││├───────┤勞工退休金及│本院卷第265頁)│││771,582│滯納金││├───────┼───────┼──────┼────────┤│中華銀行│11,666,218│票款│民事陳報狀(見本│││││院卷第268頁)│├───────┼───────┼──────┼────────┤│台灣銀行│20,928,440│和乙○○、陳│臺灣銀行鼓山分行││││三全之連帶債│函(卷本院卷第││││務│274頁)│├───────┼───────┼──────┼────────┤│高雄市政府交通│4,200│交通罰鍰│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局│││函(見本院卷第│││││280頁)│├───────┼───────┼──────┼────────┤│彰化銀行│6,478,821│短期放款│彰化商業銀行鹽埕││├───────┼──────┤分行函(見本院卷│││9,135,517│短期放款│第283頁)││├───────┼──────┤│││5,700,000│中期放款│││├───────┼──────┤│││2,486,086│代墊賠之保固│││││保證金││├───────┼───────┼──────┼────────┤│聯合盛水刀股份│18,516,304│工程款│民事陳報狀(見本││有限公司│││院卷第284頁)│├───────┼───────┼──────┼────────┤│立益水刀科技股│531,011│工程款│民事陳報狀(見本││份有限公司│││院卷第291頁)│├───────┼───────┼──────┼────────┤│益慧實業有限公│3,285,303│工程款│民事陳報狀(見本││司│││院卷第294頁)│├───────┼───────┼──────┼────────┤│第一銀行│2,590,000│借款│民事陳報狀(見本│││││院卷第297頁)│├───────┼───────┼──────┼────────┤│永記造漆工業股│79,469,973│油漆款│民事陳報狀(見本││份有限公司│││院卷第306頁)│├───────┼───────┼──────┼────────┤│高雄市國稅局│27,300,234│營利事業所得│財政部高雄市國稅││││稅、營業稅及│局函(見本院卷第││││罰鍰│310頁)│├───────┼───────┼──────┼────────┤│中國信託銀行│7,377,707│貸款│民事陳報狀(見本│││││院卷第319頁)│├───────┼───────┼──────┼────────┤│台新銀行│797,768│借款│本院96年度促字第│││││72908號支付命令│││││(本院卷第54頁)│├───────┼───────┴──────┴────────┤│合計│208,125,258元│└───────┴───────────────────────┘附表二:聲請人信普盛公司之財產明細表┌──┬────────┬────────┬────────────┐│編號│財產名稱│聲請人信普盛│備註││││公司估計之價│││││值││├──┼────────┼────────┼────────────┤│①│聲請人信普盛公司│55,302,161元│依購買時間、購買原價、耐│││之機器設備││用年數所製作之固定資產明│││││細表(本院卷第32至42頁)│├──┼────────┼────────┼────────────┤│②│對第三人台灣塑膠│2,271,235元│此有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函暨所附工程承攬書、│││之應收帳款債權││付款申請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47至485頁)│├──┼────────┼────────┼────────────┤│③│高雄市鼓山區龍華│面積809平方公尺│業經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段一小段465地號│、權利範圍10000│有左揭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分之407、公告現│本院卷第196頁)││││值每平方公尺3000│││││0元││├──┼────────┼────────┼────────────┤│④│高雄市鼓山區龍華│總面積:138.8平│業經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段一小段215、21│方公尺,課稅現值│有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鼓山分│││46建號(門牌號碼│466,800元│處函暨所附左揭房屋之課稅│││高雄市鼓山區中華││明細(本院卷第313至316│││一路19巷94號3樓││頁)、左揭建號之建物登記│││之1)││謄本(本院卷第196至19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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