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19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19255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林振煌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汎維興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高雄市鳥松區,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