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226號原告道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錦貴 訴訟代理人 陶秋菊 律師被告金維群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揚名 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件,應增列後附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四、(二)⒋論及本院彙整被告請求被證2所列支出費用之統一發票資料如附表所示,並認定被告僅得請求附表項次1、3至5所支出費用,惟判決漏未附列該附表,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葉佳昕附表:被告主張被證2支出費用(民國;新臺幣元)項次發票日期廠商名稱品名含稅金額本院認定1112年7月21日曼塔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軟體委託設計與部署-設計款64萬元64萬元2111年11月16日智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P230-S5___OUTDOORACCESSSPOINT2萬5200元3112年7月11日新貴科技有限公司DellR750伺服器(訂金)7萬1505元7萬1505元4112年7月20日新貴科技有限公司DellR750伺服器(尾款)16萬6845元16萬6845元5112年7月11日研華股份有限公司MSATASSD256G6萬8880元6萬8880元6111年12月16日永鉅電機有限公司電源供應器315元7111年12月27日采森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網路設備9,030元8112年1月5日揚申有限公司快速道路專用車牌攝影機快速道路專用車流攝影機6萬4050元9112年1月12日奇威機械五金有限公司螺絲類84元10111年12月28日永鉅電機有限公司電源供應器945元11112年3月20日智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MA___過保固維修費用525元12112年3月17日采森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網路設備備品7,770元以上總計105萬5149元94萬72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