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4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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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2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492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3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詐欺等罪嫌疑重大,且係經拘提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21日執行羈押,至97年3月2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3月2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邱明弘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郭榮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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