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小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小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小上字第28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本件96年度店小字第255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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