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62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乙○○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各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乙○○2人因涉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2人所涉犯之上開案件,本院業於民國96年3月23日、5月11日進行準備程序,另於96年6月11日、7月3日進行審判程序,本院審酌被告本件犯罪情節、經濟條件、教育程度,本件尚未審結等情,認被告2人如能向本院提出相當數額之保證金,擔保對其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則本院認以具保之方式為之,亦可替代羈押手段。是爰准予被告
2人於各提出新臺幣50,000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林瑋桓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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