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79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陸萬捌仟叁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貳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顏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