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小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家樂
訴訟代理人 符佳宸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忠
訴訟代理人 張博軒
訴訟代理人 黎進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6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108年6月1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