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36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36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36277號
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王冠理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如債權人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或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時,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相對人可供執行財產不明,聲請查詢相對人之財產,惟相對人住所位於高雄市楠梓區,是依前開說明,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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