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7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750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林意惠

債務人躍承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葵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捌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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