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80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曾文松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0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文松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文松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志皓
法 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