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重上更(三)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2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炳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89年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簡志瑩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