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上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上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簡上字第103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月22日本院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9796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4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98年2月17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柯彩燕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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