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毒品罪,所宣告褫奪公權部分,減為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4年6月1日至同年9月25日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85年度上訴字第398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18249號),判處有期徒刑
3年4月,褫奪公權3年。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該案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而褫奪公權期間尚未屆滿,就褫奪公權部分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趙文淵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