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11號聲請人大豐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阿旺 訴訟代理人 陳秀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書記官黃翊芳┌─────────────────────────────────────┐│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大豐瀝青工│合作金庫板│109年12月21│300,000元│OW0000000││││業股份有限│橋支庫│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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