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44號聲請人輝達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連蘭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