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0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英成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一、提出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具狀補正被告陳**、被告 陳杜碧玉 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所地址,並提出上開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住所、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之民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書記官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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