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67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英吉 選任辯護人 蔡尚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英吉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英吉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強制性交、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詐欺取財、恐嚇取財等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
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3款、第7款、第8款等規定,於民國104年1月23日執行羈押,至104年4月22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曾英吉應自104年4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李政庭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書記官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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