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調字第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交通○○○區○道○○○路局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欣德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調字第3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2月25日上午11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
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謝文嵐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相對人代理人 戊○○ 到
調解 委員  宋明 開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願意讓步。調解委員: 宋明開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肆佰玖拾
  元整。
  給付方法: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一次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楊銘仁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