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26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字第26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26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秋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23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秋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蘇秋香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犯罪事實欄一、(二)第1行「於112年9月27日6時57分許」更正為「於112年9月27日6時58分許」及第2至3行「『現貨特價優質N社真依龍宮寺蜜美特點版可拆和服1/4首辦機箱模型』」更正為「『現貨特價優質N社真依龍宮寺蜜美特典版可拆和服1/4首辦機箱模型』」;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蘇秋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
告上開4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前科(未構成
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仍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竟以不正方法竊取他人財物,欠缺法紀及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並考量被告坦承之犯後態度、徒手竊取之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及被告雖有意願賠償告訴人 劉哲豪陳厚尹 所受損害,惟前開告訴人均未出席調解,而無從成立調解等情(見本院調解期日報到單),暨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偵緝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基於數罪併罰之恤刑性質及罪刑相當原則之考量,斟酌被告所犯均為竊盜之犯罪類型、罪質、目的、手段均相同,犯罪時間相隔甚短等情,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被告竊取之「Hairdryer紅色款冷熱吹風機」、「現貨特價優質N社真依龍宮寺蜜美特典版可拆和服1/4首辦機箱模型」、「日版SEGA景品SPM鬼滅之刃公仔我妻善意」及「正版SEGASPMRe:0從零開始的異世界生活 拉姆 公仔」各1個,為其犯罪所得,業據被告自承在卷(偵緝卷第36頁),且均未扣案亦未發還於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怡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罪刑及沒收1犯罪事實欄一、(一)蘇秋香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Hairdryer紅色款冷熱吹風機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犯罪事實欄一、(二)蘇秋香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現貨特價優質N社真依龍宮寺蜜美特典版可拆和服1/4首辦機箱模型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犯罪事實欄一、(三)蘇秋香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日版SEGA景品SPM鬼滅之刃公仔我妻善意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犯罪事實欄一、(四)蘇秋香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正版SEGASPMRe:0從零開始的異世界生活拉姆公仔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臨股
113年度偵緝字第2309號被告蘇秋香女5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臺中○○○○○○○○○)居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秋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12年9月26日6時3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
○0號「Nick選物精品」店內,徒手竊取劉哲豪所有之「Hairdryer紅色款冷熱吹風機」1個(市價約新臺幣【下同】100元),得手後離去。
㈡於112年9月27日6時57分許,在上址,以相同方法,竊取劉
哲豪所有之「現貨特價優質N社真依龍宮寺蜜美特點版可拆和服1/4首辦機箱模型」1個(市價約679元),得手後離去。
㈢於112年9月21日7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
號娃娃機店內,徒手竊取陳厚尹所有之「日版SEGA景品S
PM鬼滅之刃公仔我妻善意」1個(市價約1000元),得手後離去。
㈣於112年9月27日6時56分許,在上址,以相同方法,竊取陳
厚尹所有之「正版SEGASPMRe:0從零開始的異世界生活拉姆」公仔1個(市價約550元),得手後離去。
嗣劉哲豪、陳厚尹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哲豪、陳厚尹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秋香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劉哲豪、陳厚尹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有監視器畫面擷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員警職務報告等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開4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涉犯本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檢察官鄭葆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郁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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