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3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重貫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重貫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重貫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而如附表編號1至5、7至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係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等附卷可稽。又本件受刑人於民國113年9月26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列案件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於113年8月23日,以113年度聲字第18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有上開本院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且衡以如附表編號1至5、7至8所示共22罪,均屬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罪質相同,犯罪情節相似,犯罪時間介於110年11月8日至同年月26日間,犯罪時間相距不長,而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與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過失傷害罪間,其罪質不同,犯罪情節有異,犯罪時間已有相當間隔,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顧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日後復歸社會更生,暨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執行之刑案件所表示之意見等情,有受刑人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狀1份附卷可稽,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次)有期徒刑1年2月(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4月(1次)有期徒刑1年2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10年11月16日至110年11月17日110年11月26日110年1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35號等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516號等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雲林地院南投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410號111年度訴字第211號111年度訴字第275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5日111年8月12日112年3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雲林地院南投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410號111年度訴字第211號111年度訴字第27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2月27日111年9月12日112年4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52號(編號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4號(編號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72號(編號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4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過失傷害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3次)有期徒刑1年1月(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0年11月22日110年11月8日至110年11月26日111年8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887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826號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20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訴緝字第5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902號等112年度交簡字第590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30日112年9月28日112年9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訴緝字第5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902號等112年度交簡字第59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2月1日112年10月31日112年10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是備註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2號(編號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785號(編號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310號(編號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78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0年11月8日110年11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543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9213號(聲請書誤載為111年度偵字第4921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908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506號(聲請書誤載為112年度金訴字第1506號)判決日期112年12月14日113年7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908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506號(聲請書誤載為112年度金訴字第1506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1月10日113年8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07號(編號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5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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