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03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妙仙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國川 間因102年度家訴字第103號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
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4,278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黃大千